必看 | 兰考禁酒令再次升级,涉及到上班的每一个人!
| 招商动态 |2017-03-28
近日,由中共兰考县委办公室、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兰考县关于重申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规定》和《兰考县关于机关“公务灶”接待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及驻兰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和机关“公务灶”接待及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兰考县关于重申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肃工作纪律,把全县广大党员干部精气神凝聚到干事创业上来,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就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规定重申如下:
一、适用范围: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及驻兰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具体内容: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含节假日值班、执勤时间),严格禁止规定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午间饮酒(包括白酒、红酒、黄酒、啤酒以及其他含有酒精的饮品)。
三、坚持无例外原则:无论公、私活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包括接待招商引资客人、上级机关部门领导、县外来客,以及各类家庭活动(含婚丧喜庆事宜)等。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兰考县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效能问责办法》,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因饮酒后贻误工作、酗酒闹事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加重处理;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同一单位一年内违反规定累计发生三人次(含)以上的,取消单位当年度评先资格,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五、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带头严格执行规定。
六、全县各级各部门党(工)委(党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七、全县各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监督责任,畅通监督渠道,采取不定期明察暗访、通报曝光等方式,切实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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